出售、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如何审批20个工作日内决定
实施机关:浙江省林业厅 实施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第16条: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。第18条:出售、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。 办理程序:
申请人→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(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)→省林业厅(20个工作日内决定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