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6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出售、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如何审批
20个工作日内决定
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林业厅
  实施依据: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第16条: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。第18条:出售、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,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。
  办理程序:
  申请人→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(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)→省林业厅(20个工作日内决定)